确立为基本国策。1980年中央发出《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、共青团员的公开信》,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“实行计划生育”确定为基本国策,并写入了新修改的《宪法》。陕西省委也作出《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》,计划生育工作向农村全面推进。 第四个阶段:计划生育健康发展阶段(1991年至2000年)。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,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,1991年作出了《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》,并每年召开一次中央座谈会,研究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。陕西省委、省政府确立了“经济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,人口增长低于全国平均速度”的奋斗目标,规定了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者,必须亲自抓,负总责,建立了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、技术服务队伍和协会会员队伍,增加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。1994年开始推广汉中经验,开展创建计划生育“三为主”县活动,多数地方基本摆脱了主要依靠突击、孕后补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。1998年起,开展创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县活动,管理与服务并重,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。从1993年起,人口增长速度连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,率先在西部地区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、低死亡率、高增长率向低出生、低死亡、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,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新时期。 第五个阶段: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阶段(2001-2020年)。2000年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作出了《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》,提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,提高出生人口素质。省委、省政府根据中央《决定》精神出台了实施意见,提出到2010年,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3830万以内,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.0‰以内。到2020年,全省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3.5‰,自增率控制在5.5‰以内,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050以内;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;基本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;育龄群众享有更加优质的计划生育/生殖健康服务;建立健全完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体系、完善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。 回顾30年风雨沧桑,我们不仅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取得了非凡成就,更为重要的是,经过长期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践,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: